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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6-09-23【打印】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闻宣传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刘延东副总理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结合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好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依法管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安全有序、确保时效。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地方志工作发表的重要讲话、作出的重要批示。 

  (二)地方志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颁布、政策解读及贯彻执行情况。 

  (四)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地方志事业发展中取得的重要进展、重大成就和重要经验。 

  (六)地方志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七)地方志工作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八)其他具有重大宣传价值的内容。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指办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中指办各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审定中指办新闻宣传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协调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处。 

  第六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中指办党组研究决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代表中指办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新闻宣传工作正常进行,中指办每年向有关部门申请宣传活动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日常宣传和重大活动宣传的费用从该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逐步加强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新闻宣传工作岗位,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职责分工: 

  (一)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指办信息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和监督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重要采访,承办中指办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做好中国方志网、《中国方志》报、方志中国微信公众号、方志中国手机报信息编辑和发布工作;做好新闻舆情监测及负面新闻应对,认真做好收集、分析、整理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地方志工作的报道并报分管领导审阅;负责联系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做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中指办其他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有关宣传主题,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参与策划、筹备和组织实施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相关的重大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根据安排接受采访或协助开展有关采访活动;负责审核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工作相关的重要新闻稿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出台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举办重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要与相关业务工作同步策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及时报审,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宣传渠道和平台,不断提升宣传效果。 

  第十二条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求: 

  (一)媒体申请采访,一般应向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采访函。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接受采访单位、部门或人员的建议,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 

  (二)接受采访的对象为中指办领导以及各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三)接受采访的主题和内容要坚持有利于地方志事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地方志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地方志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的解疑释惑,有利于展示地方志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接受采访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努力为采访提供相关信息和采访便利。 

  (五)在受理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三条 中指办主办的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要按照中指办党组的要求和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充分发挥好新闻宣传主阵地的作用。 

  第十四条 需要在中指办主办的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重点宣传报道的内容,由有关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提出,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五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致使重要宣传活动计划无法正常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部门或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出现严重失实或严重错误等情况,并经新闻媒体报道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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