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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制定《四川省市(州)地方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8-09-17【打印】

  为进一步推进市(州)地方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程,更好发挥地方志在传承中华文明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市(州)地方志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2018年9月4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9月7日正式印发各市(州)地方志办。

  《办法》明确以地方志工作涉及的行政和业务工作为考核范围,并就具体考核事项及考核分值作了细化。《办法》要求,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地方志工作部门按考核内容,将自评情况汇总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省地方志办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年终总结和日常检查督导情况,综合考评计分。

  《办法》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到位,年度出现违规违纪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办法》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选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重要推荐依据,并作为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年度通报表扬的主要依据。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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