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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县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地方志保密实施细则》
2019-10-12【打印】

  2019年10月10日,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地方志保密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19〕49号)。

  该实施细则共10条,规定了地方志编纂中的保密审查工作方针和原则、县内各有关单位在地方志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职责、地方志编纂单位人员的义务、不得纳入地方志书的17种类型、地方志资料的报送方式、在地方志编纂中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罚,明确了县级以下各部门编纂地方志参照此保密办法办理等事项。

  (石林彝族自治县史志办公室)

 

石林彝族自治县地方志保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在地方志资料提供、志稿验收、志书审查等工作中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范围规定》)和新闻出版相关保密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志编纂中的保密审查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资料谁审查”“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和“先审后用”的地方志保密工作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单位地方志编纂中的保密工作。提供资料和承担志书编纂的单位,必须对编纂资料进行保密审查,确认不涉及秘密事项,并填写由县地方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查意见书,经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报送。县地方志工作部门在稿件编辑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保密事项,应及时提交原撰稿单位或县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范围负责审定或协调解决。

  第四条 各编纂志书单位和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范围规定》和相关保密法规规章,正确处理好志书编纂工作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保证各类地情信息在史志编纂中的全面利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非保密的地方志资料。

  第五条 按照《保密法》《实施办法》《范围规定》和相关保密法规规章,涉及下列事项尚未依法正式公开的资料不得编入各类地方志书: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六)妨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九)影响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

  (十)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十一)国家武装力量、警察的编制、装备、设施、技术手段、任务等情况和统计数据;

  (十二)军工企业、军事基地、驻军番号、尖端科技部门、武器弹药仓库、金库、重要战略水利设施的坐标、规模、设备配置等情况;

  (十三)未公布的财政支出数据、灾情、疫情、特殊传染性疾病、人工引产、重大环境污染情况和恶性刑事案件(贩毒、吸毒、走私、抢劫、恐怖等)犯罪手法、刑侦手段、统计数据;

  (十四)战备物资及其重要外贸物资的产、供、储、运的具体情况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工程、引进技术、设备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十五)未公布的科研项目、重要产业、生产工艺、传统决窍、中医秘方以及涉密成果项目中的秘密资料;

  (十六)涉及宗教敏感问题,易引起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内容;

  (十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通过审查的地方志资料稿件报送方式,可由撰稿单位直接专人报送,也可以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严禁随意通过缺乏安全保护措施的电子邮件、QQ、微信等互联网渠道报送未定稿的地方志资料。

  第七条 对在志书编纂保密审查工作中违反本细则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编纂出版乡镇(街道)志、村志和部门志时,参照本细则办理保密审查手续。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林县史志办负责解释,石林县国家保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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