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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扎实抓好全省公安志鉴编纂工作
2021-11-24【打印】

  为推动浙江省公安机关志鉴编纂工作的开展,保证公安志鉴质量,保障编纂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公安厅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于2021年10月29日向全省公安系统印发了《浙江省公安志书编纂工作规定》《浙江省公安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规则》《浙江省公安史志特约编审(编辑)制度》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印发,为全省公安机关做好“十四五”期间的志鉴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浙江省公安志书编纂工作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定期组织开展公安专业志书的编纂。同时还规定志书上下限时间一般为每1520年(第一次编纂志书的上下限时间为当地有警察机构开始至志书出版的上一年末)。该《规定》对编纂公安志书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志名、篇章、文体、语言、文风、文字、标点、称谓、数字用法、断限、范围、人物入志、大事记、案例选用、图表选用、志稿评审、志书出版、资料归档等方面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浙江公安年鉴编纂工作规则》规定全省设区市公安机关逐年开展公安专业年鉴编纂工作,并鼓励和支持县级公安机关逐年开展公安专业年鉴编纂工作,同时对做好地方综合年鉴公安篇的编写工作提出要求。为加强公安史志研究,整合全省公安史志工作力量,发挥专家作用,省公安厅决定建立公安史志特约编审(编辑)制度,以加强全省公安史志的编辑和审查,确保编纂质量。 

  编纂浙江公安志鉴,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浙江公安历史和现状,具有资政育警、服务社会、宣传交流等重要意义,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大工程,也是浙江公安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多年来,省公安厅的史志工作一直处于全国公安机关一流、全省前列,先后编纂出版有《浙江省人民公安志》《浙江警察简志》《浙江省公安志(1995—2014)》《浙江通志·公安志》等志书和历年公安年鉴及《砺剑——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公安工作》《浙江公安60年》等资政资料,编纂的《枫桥经验志》已交付出版社出版。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公安机关也编纂了相关的公安志与公安年鉴。该厅曾将编纂工作纳入到厅机关岗位目标年度考核和省厅对各市公安局的年度综合考核,为更好的完成编纂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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