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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0-03-08【打印】

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章程

(2009年11月23日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原则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全称为:YearbookWorkandSpecialityCommitteeoftheChineseLocalRecordsAssociation,缩写为:YWSCCLRA。

第二条中国地方志协会年鉴工作专业委员会由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学术团体,部门、行业、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史志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相关专业团体,以及从事年鉴工作和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法人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联系和团结全国年鉴工作者,为开展年鉴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年鉴质量,发展和繁荣年鉴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中国地方志协会的领导。

第五条本会会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大雅宝胡同一号梓峰大厦五层(邮政编码:10073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年鉴理论研究;

(二)组织全国性的年鉴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

(三)开展对年鉴工作者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年鉴及相关成果评奖活动;

(五)开展与各地年鉴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协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学术团体,部门、行业、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史志机构、年鉴编纂机构或相关专业团体,以及从事年鉴工作和研究的个人,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由单位或个人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经批准后可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通过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中国地方志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

第十七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年鉴处兼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年鉴管理工作或年鉴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副会长可行使第二十三条所规定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政府和主管、主办单位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建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地方志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地方志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地方志协会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地方志协会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中国地方志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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