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四川省地方志学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省民政厅2012年3月19日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四川省地方志学会。
第二条本会主要由地方志编纂机构及地方志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是四川省地方志编纂、研究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团结全省地方志工作者及有关社会力量,努力推动全省地方志的编纂研究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四川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四川地方志工作者及省内大专院校、社会科学研究单位的地方志理论研究人员,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宣传普及地方志知识,开展省内外地方志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方志编纂业务研究,召开方志学术研讨会,选编方志研究论文集,支持会员出版地方志研究著作。
(三)承担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方志类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定期开展本系统优秀成果评奖。
(四)指导市、州地方志协会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地方志的宣传、编纂、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方志学术水平。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个人);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资料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的表彰及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团体会员负责所在市、州或部门参加省方志优秀成果奖评选的初评推荐;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表彰和奖励协会先进会员单位及先进工作者;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学术道德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发协会文件,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地方志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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