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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村志编修工作的意见》
2016-10-11【打印】

  2016年8月18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鲁政办字〔2016〕137号),转发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村志编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乡镇村志是地方志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做好乡镇村志编修工作,全面盘点本地地理、历史、经济、风俗、文化、教育、物产、人物等状况,追溯历史渊源,总结发展经验,有利于发挥志书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学术价值;系统梳理总结乡镇、村庄发展改革历程,有利于从前人奋斗历程中汲取能量,鉴古开来;汇集乡村文化资源,展现地域文化特色,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园的热情;记录农业文明和农村文化,有利于发挥志书记述历史、传承文明、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的作用。

  《意见》明确,乡镇村志编修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全面客观地反映乡镇、村庄的历史与现状。提倡有条件的乡镇、村庄全部启动修志工作,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评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以及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特色名镇、名村,2018年年底前完成修志任务。

  《意见》要求,乡镇村志编修要坚持依法治志、质量第一、因地制宜、修用并举的基本原则。市、县级史志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乡镇村志编修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乡镇村志编修工作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和实施步骤,做好组织发动、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志稿评审、审查备案等工作任务。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思想性、资料性、著述性有机统一。要建立健全志书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承编责任制和主编负责制,落实好三级评审制度,规范编审程序,从严审核把关,确保志书质量。

  《意见》强调,做好乡镇村志编修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史志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各方支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二是要强化修志保障。加强顶层设计,搞好资源整合,将乡镇村志编修纳入“乡村记忆工程”和“县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工程”,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是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分层次开展对乡镇村志主编、主笔及参与修志人员的业务培训。四是要积极做好评估工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将乡镇村志纳入山东省优秀史志成果奖评选范围,同时将乡镇村志编修情况和志书质量作为对市、县史志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每年推荐一批精品乡镇村志申报“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项目。

  这是山东省第一次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乡镇村志编修工作的指导意见,必将进一步规范乡镇村志编修,提升志书质量,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使人们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更好地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下步,省史志办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关通知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指导市、县史志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不规范的修志行为,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促进全省乡镇村志编修工作顺利开展。

(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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