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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2018-03-27【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史志工作,发挥地方史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18年1月27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印发《滨海区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滨海区地方史志工作结束了“无章可循”的历史,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该《暂行办法》是滨海区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旨在全面客观地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保存地方志文献,科学开发和利用地方史志资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滨海区内地方志的资料征集、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

《暂行办法》共十九条,明确了滨海区党政办公室史志办公室(档案馆)为区内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规定了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责任,各类志书、年鉴和其他地情文献资料的征集、编修、审批、报备案程序等。《暂行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方志馆捐赠地方史志文献。同时,对违反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及处分进行了明确。

地方史志是一个地区历史文化的根系。《暂行办法》的印发实施,对新形势下促进地方史志事业发展、深度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滨海区党政办公室史志办公室(档案馆)正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扎实推进《滨海年鉴2017》的出版、《滨海年鉴2018》的组稿和《滨海区志》的筹备编纂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筑牢了人文根基。

(来源:山东史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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