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成立于1986年2月,1958年6月12日,经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成立湖南省志编纂委员会(非常设机构),工作机构设在湖南历史考古研究所内的省志办公室(正处级)。“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志编纂委员会工作中断,机构解体。1979年8月24日,湖南省革委会湘革发(1979)96号文件明确,恢复省志编纂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湖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内设省志办公室(非常设机构,正处级)。1983年,省政府实施机构改革,5月,更名为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由省社会科学院代管。1986年2月20日,省编制委员会批复,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独立建制(常设机构,正厅级),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厅(局)级事业单位。2000年7月2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3号)规定,设置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志编修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2006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实施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湘实发〔2006〕84号文件批准,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2014年12月19日,省编办以湘编办〔2014〕84号文件通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均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辖湖南地方文献研究所,加挂湖南方志馆牌子,为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二级事业单位。
导航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