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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9-08-21【打印】
 

图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所在办公楼 

图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所在办公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19834月成立,其办事机构为自治区地方志总编室。19871月,自治区地方志总编室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变为实体机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正厅级事业单位,统一指导、组织全区地方志编修工作。自新疆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立以来,主任一职一直由自治区主席担任。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区的地方志工作;制定自治区地方志工作的总体规划;负责自治区、地、县三级志书的编修、续修和有关地情资料书的编写工作。2.根据国家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条例、规定,制定自治区修志工作的规章和贯彻实施办法。3.负责《新疆通志》和各地、州、市、县志的审定、验收、出版工作。4.负责组织少数民族文字志书的翻译、审定、验收、出版工作;负责编辑、出版维吾尔文版、汉文版《新疆年鉴》和《新疆地方志》刊物;组织、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出版年鉴。5.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指导社会用志;收集、整理旧志。6.领导自治区地方志学会工作;负责培训修志业务人员。7.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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